高速路上“碰瓷”,一诈骗团伙获刑

2025-07-21 17:15:00 实时讯息

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速公路“碰瓷”诈骗案作出判决,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陈某、陈某某、吴某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罚金。

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陈某、陈某某、吴某、“大某”(另案处理)驾驶套牌白色宝马车在高速公路上以他人车辆轮毂上的车标砸坏其宝马车挡风玻璃为由,先后骗取李某5000元、蓝某3000元、白某3000元。陈某、陈某某、吴某事先租好宝马车,挂上假车牌。作案时,他们一人负责开车,一人拿螺丝砸对方的车辆造成响声,然后下车吸引对方注意力,另一人借机去撬对方车辆轮毂上的车标,然后以车标砸坏宝马车挡风玻璃为由,要求对方赔偿。

2024年12月13日,陈某、陈某某、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3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港南区法院认为,陈某、陈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3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3人均积极参与,系主犯,应按全部犯罪处罚。其中,陈某曾因犯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人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3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陈某、陈某某、吴某利用高速公路场景,虚构车标砸损挡风玻璃事由实施诈骗,瞄准的正是被害人在特定环境下的应急心理与信息不对称状态。遭遇类似“碰瓷”情形,务必保持理性,切勿因场景特殊(如高速公路)、对方胁迫而仓促私了。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含照片、视频、沟通记录等),选择安全区域报警求助,借助公权力核实事实、惩治违法犯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将持续严打诈骗犯罪,也呼吁群众多学习多了解,增强防范意识,遇可疑情形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共同挤压违法犯罪生存空间,守护社会安定与财产安全。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